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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洛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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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洛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作者:商洛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9 08:24:09

申请商洛商标注册,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格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谓初步审定,并不是核准注册,而是《商标法》规定的核准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它对外所产生的后果是该商标业经初步审定并向社会公告。初步审定意味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告一段落,意味着审查者认为商标注册申请条例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初步审定不赋予其任何权利,权利的取得要在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以后没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为条件。

初步审定的公告虽然不是权利的宣告,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是将申请的内容向公众公布,允许公众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将公众的知识和意见作为审查时的参考,并将商标局的审查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商标的审查及注册更公正、公平、合理。

初步审定人公告是在《商标公告》上进行的。《商标公告》是由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专门用来刊登商标局公之于众的法律决定的官方刊物。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刊登的内容是: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及类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初步审定公告发出后3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并将注册决定予以公告;3个月期间如有异议,商标局将依法对所提异议进行裁定。

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一定要看该公司是否具有商标局核发的代理资格,因为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拥有这种资格。只有商标局对代理公司进行主体审查,并允许和颁发代理资格后,才能开展正常业务,在与代理公司合作时,在签订协议前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希望您能注意以下几点:商标注册代理人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未取得受理通知书的,退还代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受理通知书》,而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书”是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而“退还全部代理费”不是“退还全部费用”。商标申请需要向商标局交纳正式费用。商标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如发现商标注册失败,商标局不予退还手续费,代理公司只能退还代理费而不能退还全部费用。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如: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查询费、注册商标制作费、商标注册费、代理费等;如遇国外业务,应列明汇率及计算方法。商标注册代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对商标注册代理协议的终止、终止或者提前终止没有规定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明确,这将使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签订变得容易,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终止变得困难。因此,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详细、全面。

以上四点在商标注册代理协议中应注明。希望您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时,能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装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定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省时又省力。

就国际注册来说,一国的商标保护只能在该国内有效,由此而引致许多跨国商标注册申请。其中有诸多的不便,如语言就是跨国商标申请的一种障碍,一项商标要同时向几个国家申请注册,难度就更大。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外国商标管理规定及使用情况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在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而商标代理人能够帮助商标申请人熟悉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可以为其办理各种手续,对商标权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带来许多方便。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申请人同商标管理机关打交道,办理申请及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填写商标申请书,准备申请所需各种文件,并将文件译为该国文字等等。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时提出疑问或异议,商标代理人可以对此发表意见。

由于各国代理人对本国商标业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因此他们能够代表被代理人在该国的利益。例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中国对其计算机的IBM商标进行了注册,取得了专用权。1988年5月,深圳有几家企业从香港商人手中购进数百台(套)假冒的.IBM商业计算机和成套散件,进行组装销售。IBM公司得悉这个情况后,立即委托其商标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取证,对侵权人依法进行了处理,保护了美方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外国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4万多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却为数不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增长不匹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底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系统在100多个国家(地区),仅注册了6000多件商标。而瑞士一个化学药品公司在100多个国家注册了1万多件商标;美国一个火柴托拉斯在全世界注册了7000多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日本索尼公司在国外注册了5000多件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少的原因,除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出口商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病外,主要是对国际商标实务的现状缺乏全面了解。

当今,世界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小公司、企业间的商标战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我国商品商标,并为商品宣传、销售等后序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繁杂,各国情况各异,又由于语言、通讯手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企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等事宜则方便、保险,有益。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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