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商标注册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作者:商洛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3 08:03:22
商洛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作为商标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只有当一个标志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视作是商标。
一、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在我们以前的文章中讲到过,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标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等。都其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
二、商业性商业性是指商标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前面说的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但由于其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其有商标的性质。
三、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的企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标志等,虽然是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有当一个标志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视作是商标。
许多人把商标等同于品牌。其实,商标并不等同于品牌,但它是品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品牌看似是“虚拟”的东西,但有了标志,就有了视觉的灵魂,而有了商标,就有了视觉的认知。人们常问小版商标著作权的重要性。让我们今天详细谈谈。商标权是指在商标纠纷中,权利人主张商标权,商标标识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使其商标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一、禁止他人在不同的、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同一作品注册商标。
二、它可以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节约成本,不更新,保护期长。[保护期为提交人的生命和死亡后50年,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著作权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也是权利保障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这需要具体分析。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原创性。在我国的实践中,原创的标准并不高,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东东都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非所有文本商标都适用于版权申请。常见的2-4个字是“长城”、“娃哈哈”、“农夫山泉”。这些字眼太短,不是原创,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申请版权的意义不大。图形商标,如果不太简单,一般可以申请版权。比如奥迪的四大圈子、康师傅的厨师形象、米其林的轮胎工等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利益一:著作权优先权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在先权是对他人在先权的侵犯。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优先拥有权相当于“全类”保护。不管其他人注册的是哪个类别,即使注册成功,也可能是“无效”的。
好处二:非商标使用也能维权例如,如果有人使用你的标志或标志图形,而这些图形不是用在商标上,而是用在其他地方,用来建立标志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他们可以利用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好处三:有利于商标的驳回和复审同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著作权保护。版权证书很快。如果在商标过程中被驳回,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商标驳回审查取得成功。
好处四:“商标著作权”将保护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三”的初衷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囤积、垄断其他经营者可以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即使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也将禁止他人根据其享有的著作权继续使用。
首先,商标注册成功你可享有以下8大权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7、质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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